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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报销标准的通知
各区医疗保障局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,各定点医药机构:
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报销标准,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,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,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用材料时,单项费用1000元以下的,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;单项费用1000元(含)以上的,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比例为80%。
二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集采中选产品时,按照集采中选产品医保报销政策执行。
三、本市公费医疗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。
四、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。
北京市医疗保障局
2022年12月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