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资料图】
农村村民新建住宅,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是:1、城市郊区,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;2、平原地区和山区,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(市),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,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(市),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;3、坝上地区,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。